一、依財政部國庫署112年6月19日台財庫字第11203698170號函。 二、按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對「個人資料當事人」(下稱當事人)行銷種類及型態繁多,直接特定推廣商品或服務而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行為(下稱商業行銷),仍為大宗;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國發會訂定旨揭指引,就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前、中、後等階段,提示非公務機關相關注意事項,作為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為商業行銷時之參考。
一、依財政部國庫署112年6月19日台財庫字第11203698170號函。
二、按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對「個人資料當事人」(下稱當事人)行銷種類及型態繁多,直接特定推廣商品或服務而爭取交易機會之行銷行為(下稱商業行銷),仍為大宗;為保障當事人權益,國發會訂定旨揭指引,就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表示拒絕接受行銷」前、中、後等階段,提示非公務機關相關注意事項,作為非公務機關利用合法蒐集之個人資料為商業行銷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