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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之1、第48條、第56條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乙案。
  • 發佈時間:112-07-06
  • 最後更新日期:112-07-06
  • 發佈單位:財政處

一、依財政部國庫署112年7月4日台財庫字第11203706980號函。

二、依本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6月2日施行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第27條第1項或未依第2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立法說明略以,考量違反個資法第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情形,不宜於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始予處罰,爰修正裁罰方式,採裁處罰鍰並命限期改正之處分,並提高罰鍰金額。

三、財政部國庫署已於機關網站建置「菸酒事業個人資料保護」主題專區,登載個資法及其施行細則、安維辦法條文、菸酒事業個資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之參考範本及自我檢查表等資訊,歡迎上網查詢參閱及下載檔案運用(路徑:首頁/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消保資訊,網址: https://www.nta.gov.tw/multiplehtml/4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