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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請轄內菸酒業者及消費者依據以下說明一、二事項辦理。
  • 發佈時間:113-10-08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8
  • 發佈單位:財政處

一、菸酒業者欲使用記載「終身」、「永久」等用語或類此字樣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簽訂契約,請先衡酌是否在消費者有生之年均能提供,不會因外在因素(如通貨膨脹、零件材料停產等)影響履約能力,且有充分完善之履約保障機制,足以排除或降低消費者因企業經營者給付不能所致風險;如否,則請避免使用記載上開用語之定型化契約條款與消費者締約及作為廣告行銷手段。

二、另為保障消費者使用禮券之權益,請詳細審閱契約內容,如遇企業經營者有記載上開用語從而違反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之情事,請拒絕與之簽約並向主管機關檢舉;切勿輕信企業經營者行銷話術,請審慎瞭解其經營狀況、履約能力,並請審慎評估己身所為給付與企業經營者提供有關上開用語之優惠或內容是否屬顯不相當之對價、如企業經營者倒閉所承受風險高低及可能承受損害範圍等因素,再為正確之消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