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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民眾飲酒安全,請本轄內酒吧等酒販賣業者,應避免舉辦短時間大量飲酒之行銷活動。
  • 發佈時間:113-10-09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9
  • 發佈單位:財政處

一,據報載,日前臺北市信義區某酒吧舉辦酒品行銷活動,有民眾參加活動後,疑因飲酒過量造成死亡事件(新聞報導如附件)。

二,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且不得有鼓勵或提倡飲酒之情形,違反者,依同法51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三,為維護民眾健康安全,請避免辦理類此行銷活動,復基於短時間大量飲酒會造成體內酒精濃度急遽上升,恐造成健康危害,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已增列「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警語,併請為酒品廣告促銷時可擇選標示之,俾提醒消費者注意,避免類此憾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