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標日期及地點:訂於114年5月21日(星期三)下午2時,在本府二樓財政處會議室開標。當日如因故經相關單位宣布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第一天下午2時同地點開標,且不另行公告。
二、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但外國人參加投標,並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限採用郵寄投標,投標人應於本公告標租之日起至開標前一日止,在辦公時間內向本府財政處公有財產科免費索取或於本府財政處網站自行下載投標單、投標須知、投標信封等,並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以郵遞雙掛號投標。
(三)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押標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於投郵標封內,以雙掛號函件於開標日上午9時前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竹北光明郵局第68號信箱),逾信箱開啟時間計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三、標租不動產之標示、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類別(僅供參考)、標租底價、租期、使用限制、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備註事項詳如附表。
四、投標人就本標租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之關係人身分者,應一併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本投標公告未盡事宜,本府有補充及解釋之權,如未違反有關法令,投標人不得異議。
六、開標前因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停止標租或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七、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及新竹縣縣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租賃契約,或參閱本府財政處網站相關訊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