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縣有基地為下列目的使用,應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經核定後,按租金率六折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身心障礙者設有戶籍並供自用住宅使用。
四、民間投資興辦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公共設施使用者。
五、承租人設有戶籍並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部份。〈包含承租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百平方公尺以內之範圍〉。
六、部分作營業、部分作自用住宅使用者,一律以承租基地面積之二分之一推定為作自用住宅使用部分。但自用住宅面積仍以一百平方公尺內為限。
七、承租人經立案核准且承租用途符合「近兩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及亞洲運動會」體育運動項目;近兩屆包括本屆已辦畢及下屆將辦理之運動種類為限。
出租縣有基地建有騎樓之亭子腳用地,專供行人道使用者,經申請並核定後,其租金減半計收;至未建騎樓之公有亭子腳用地,則免收租金。承租人如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者,僅能就優惠之租金率擇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