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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必需符合菸酒管理法的標示規定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張貼單位:財政處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市面販售菸酒必需符合菸酒管理法的標示規定,違規製造、進口業者將按查獲次數每次處三萬以上五十萬以下的罰鍰,對於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轉讓而陳列儲放不符標示規定之菸酒,則沒入。 二、菸酒管理法的標示規定: (1)酒類製品必需標示產品種類、品牌名稱、酒精成分、進口酒原產地、製造業者名稱、地址、進口代理商名稱、地址、容量、主要原料、酒精成分7%以下之酒或酒盛裝容器為塑膠材質或紙質者,應標示有效日期或裝瓶日期。標示裝瓶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並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 (2)菸製品則需標示品牌名稱、製造業者名稱、地址、進口代理商名稱、地址、主要原料、重量或數量、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有害健康之警示、有效日期或產製日期,標示產製日期者,應加註有效期限、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標示事項。菸品容器及其外包裝之標示,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