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民眾可否產製菸酒供自用、販賣?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張貼單位:財政處
  • 修改時間:108-07-01

(一)為符民情,產製菸、酒供自用者,其產製菸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五公斤,產製酒之成品及半成品合計每戶一○○公升為限。 (二)自行產製酒品僅可供自用,不得販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