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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以水果、穀類釀製或以中藥、蜈蚣等浸泡酒並以「○○露」、「○○液」為名,置於路旁販售或於特產店待售之酒品,是否觸犯菸酒管理法?相關罰則為何?
  • 發布單位:財政處
  • 張貼單位:財政處
  • 修改時間:108-07-01

是。 未經許可產製之酒品,如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超過百分之○‧五,不論取名為「露」或其他名稱,均屬私酒,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放私酒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但現值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者,處查獲物查獲時現值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