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財政部110年6月17日台財庫字第11003696440號函釋,考量受疫情影響全國餐飲業禁止內用僅可外帶期間,業影響調酒業者生計,為協助調酒業者降低營業損失及衝擊,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在符合財政部有關調酒「即調即飲」規定,並符合下列配套措施下,業者得提供販售之調酒外帶服務:
(一)應以杯裝為限,且無商品化包裝。
(二)前揭杯裝容器應符合食品安全相關規範,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三)應於該杯裝容器上標示或以其他適當方式提醒購買者,該產品為酒品、未滿18歲禁止飲酒等事項,以避免兒童及少年誤飲。
調酒業者以社群媒體、手機應用程式或網站連結電子表單等電子購物方式訂購酒品,不論係外帶或外送,基於其為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列示販售酒品不得為之方式,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健康權益,仍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