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標租房地之標示、面積、標租底價、租期、使用限制,備註事項詳如後列清冊。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115年1月9日上午10時於本府A棟3樓交通旅遊處會議室公開開標,當日如因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日第一天上午10時同地點開標且不另行公告。
三、投標資格及投標方式:
(一)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國內外公、私法人及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民,均得參加投標。但外國人參加投標,並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及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限採用郵遞方式投標為限,投標人應於標租公告之日起至截標日止,透過本府財政處網站公告訊息或投標資訊項下自行下載投標單、投標須知、投標標封、空白租賃契約書(格式)等,並依投標須知規定填寫,以郵遞雙掛號投標。
(三)投標人應將填妥之投標單連同應繳押標金之票據妥予密封投標封內,以雙掛號信件於開標日115年1月9日上午9時30分前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竹北光明郵局第68號信箱),如逾信箱開啟時間寄達者無效,原件退還。投標信件經寄達指定之郵政信箱後,不得撤回。
(四)投標人就本標租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2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第3條所稱之關係人身分,應一併填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本投標公告未盡事宜,本府有補充及解釋之權,如未違反有關法令,投標人不得異議。
(六)開標前因情況變動本府得隨時變更公告內容、停止標租或由主持人當場宣布,投標人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七)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本案租賃契約書及本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案標租以有效標且投標金額不低於標租底價之最高標價者為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