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3月17日衛授食字第1111300650號函辦理。
二、依上開衛生福利部函及電告,未來輸大陸食品(含酒品),中方要求配合事項如下:
(一)自111年3月11日起,不論推薦註冊或業者自行申請,註冊方式均改為書面申請,所有新增、變更、刪除之申請案,皆須依附件格式填寫,透過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兩岸食安協議窗口遞交中方審查。
(二)我方業者須提供產品原料來源地資訊,並檢附產品原料均非來自日本福島、宮城等10縣市之聲明。
(三)已完成註冊業者,須於111年6月30日前完成上述聲明資料之補件。
三、各酒製造業者倘有出口酒品至中國需要,請依上開事項填寫相關申請文件並加蓋公司大小章後送國庫署函轉食藥署遞交中方審查。相關申請書表另已公布於國庫署網站/業務導覽/菸酒管理及查緝業務/菸酒管理業務/菸酒業者申請須知及書表項下供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