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旨揭修訂後指引,各事業體或機關(構)應指定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防疫長,防疫長下再指定適當人員擔任防疫管理人員組成防疫專責小組,以執行監督落實各項防疫工作,並與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建立聯繫管道,爰請儘速建立防疫專責小組機制,其中防疫長及防疫管理人員建議為專責(不要求專任)。